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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南商会监事会(监事)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5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1951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河南商会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内蒙古行业协会条例》和《内蒙古河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下同)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