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河南商会
英文:THE HE 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INNER MONGOL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河南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的工商企业,为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与中原的广泛交流。塞外凝乡情,边陲求团聚。为河南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长期经营的广大工商企业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章程为依据,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加强河南省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的工商企业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河南省各地区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各行工商企业的优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与河南省之间、各盟市与河南之间的经济合作,市场繁荣,互惠互利谋发展。要密切联络,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自治区“北开南联”战略牵线搭桥当好参谋。在合作项目的选择上作好可行性的咨询与论证,成为河南省民营企业的纽带。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搞活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两部、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呼市公园西路
电话:0471-69265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爱国守法敬业;提高会员素质,把积极进取、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塑造企业形象;倡导文明经商。
(二)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自治区内各级政府做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使河南商户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气生财。
(四)努力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与河南省各地区的广泛交流,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联手办企业和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宜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提高支边理念,加强民族团结。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投资项目、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边贸与进出口贸易,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策划咨询性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逢年过节,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十一)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社会地位。
(十二)当会员遇到特殊困难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十三)加强与河南省党政部门和河南省总商会及兄弟省市河南商会的联系,加强与各方面的合作,争取各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河南籍人士经营的工商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成为本会的会员。本会设网络会员和永久性会员。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加之个别地区交通不太方便,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可以通过网络加入本会,即网络会员;凡对本会在创建时期做出较大贡献的工商企业,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用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党、爱国、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团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师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