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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南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5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1068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河南商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内蒙古行业协会条例》和《内蒙古河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会员过半数参加投票,选票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内蒙古有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内蒙古有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